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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的十大抗辯事由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8-08-21
一、 原告權利瑕疵
原告是否具有起訴主體資格以及專利權是否存在瑕疵(超過保護期限、被放棄或者被宣告無效等等)。
二、非生產經營目的
專利法第11條,為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屬于侵權行為。因而,非出于生產經營目的之制造使用等行為便是不侵權。
專利法第69條第4款,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三、權利用盡
專利法第69條第1款: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屬于濟南專利侵權行為。
四、先用權
專利法第69條第2款: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五、醫藥行政審批
專利法第69條第5款,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六、合法來源
專利法第70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禁止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