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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8-09-10
第一,關于正確理解票據無因性和認定票據權利人問題。
無因性是《票據法》的基本原則。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不受原因關系的影響。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持票人只要能夠證明票據的真實和背書的連續,即可以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但應予注意的是,票據無因性的宗旨在于促進票據流通,保護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票據法》規定了無因性的例外情形,其中之一為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票據權利。
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票據貼現時,如何認定貼現人是否因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取得票據,往往存在著爭議?!镀睋ā芳捌渌痉ń忉尵磳Α镀睋ā返谑l規定的惡意和重大過失進行明確界定。
案件審理中應結合法理和相關業務規則,區分票據的種類和功能進行認定。既要避免絕對無因性傾向,避免以票據無因性為由一概不審查持票人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票據;也要防止無視票據無因性傾向而混淆票據法律關系和票據基礎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