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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最高法院關于票據類糾紛裁判規則是什么?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8-12-10
近幾年,濟南票據糾紛案件屢見不鮮,這不,前段時間我就看到這樣一個案例,我們一起來看下:
這個案件經過一審、反訴、二審、申請再審諸多環節,耗時很長,從2010年到2015年,涉案金額2200萬元,案情其實并不復雜,具體是什么呢?
1.以A公司、中介、C公司貼現時人員都在場為由,表示貼現主體為A公司和C公司;
2.中介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不影響雙方當事人行使民事訴權;
3.C公司惡意取得票據,致使A公司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為支持A公司。
那么接下來的二審結果就是:C公司交易前并不認識中介,A公司紿終是與中介交易,A公司上訴主張其交易的相對方是B公司,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C公司接收票據時驗了真偽,得到中介合法持有,無掛失止凍的書面保證,并向中介支付2200萬票款,且沒有證據證明在其取得匯票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公司提起再審:
1.中介是A與C的中間人,A與中介并沒有票據貼現,A轉讓相對人是C,C惡意取得涉案匯票并存在重大過失,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A與C之間以承兌匯票為標的物,此案除了適用票據法以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判令C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在此案貼現前,A公司委托人曾找中介辦理過承兌匯票貼現,應當知道彼此交票、付款的操作方式及其風險;C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在其取得匯票時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駁回A公司的再審申請。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件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案件,在我們生活中普遍存在著,票據貼現經常會“背飛”,騙子以低息貼現為由,收到匯票后立馬轉給下一家,收到貼現款后跑路,紙票還好說,電票的話如果不是當面操作,人都見不到,損失就更別說了。所以,在遇到這類問題這前,要咨詢一下律師是否可行,避免因處理不當而惹上大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