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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刑事辯護律師告訴你: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應交納何種費用?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8-12-17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應交納何種費用?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告訴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補充規定》之規定,應包括下列費用:
(一)當事人進行民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包括:
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負擔,按《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據濟南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小編的了解: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