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早有規定,那就是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喪失。持票人逾期提示銀行付款的,銀行有權拒付。那么,問題來了,真碰到這種事的時候,持票人該如何尋求法律救濟?持票人該如何尋求法律幫助呢?
大約是14年5月,某家鋼鐵公司向某汽車新材料公司供應一批價值200萬元的鋼材,汽車新材料公司向鋼鐵公司支付了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均為2014年10月1日,匯票金額均為100萬元,兩張合計200萬元。這個地方的某銀行在兩張匯票上加蓋承兌行簽章,并載明“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字樣。

可是,之后某鋼鐵公司因自身原因兩年內一直未向銀行提示付款,直到2016年11月才向該行提示付款。而該行就以“超過匯票到期日兩年以上票據權利喪失”為由,拒絕付款。于是這家鋼鐵公司將這家銀行訴至了當地的法院。
經過法院一番審理,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某銀行返還鋼鐵公司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20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因為依照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權利,即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據此,鋼鐵公司因在匯票到期日起2年內未向某銀行行使付款請求權,已喪失票據權利,即喪失了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但是這里就有一個嚴重的問題:持票人為取得匯票往往支付了相應對價,若因上述原因而無法行使票據權利時,原來的票據債務人因不再承擔票據債務,就可能獲得額外利益,所以會在票據當事人之間造成不公平結果。故票據法同時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span>
本案中,某鋼鐵公司通過交易從其前手汽車新材料公司取得匯票,系給付相應對價的持票人。某銀行已承兌票據,并承諾到期日由其付款,系票據的承兌人。故某鋼鐵公司有權請求該銀行支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即200萬元。
故從本案中我們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凡是不要盡早下定論,遇事也不要慌張,保持鎮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避免更多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