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人: 張律師
電話:
13405313163
13105317569
郵箱:
25906823@QQ.com
QQ: 25906823
公司地址:
濟南市歷城區二環東路3966號東環國際廣場D座1705室
濟南刑事辯護律師提醒您:送公文選郵政EMS,其他快遞郵寄無效,還可能違法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9-01-25
公文為什么不能用其他快遞郵寄,只能選擇郵政EMS呢?而且如果用了其他快遞郵寄,將涉及到違法,一不小心判刑都有可能,這究竟是什么原因?今天,濟南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的小編來給大家分下一下。
首先要了解一下公文是啥?據小編的了解,“公文”不僅指國家機關之間傳遞的正式公文,還包含政府機構、執法機構、檢察機關對公眾、私人的各類行政、執法、檢察文書。所以像這樣的文書一定保障好它的通信安全以及私人的信息安全。
此外濟南刑事辯護律師對小編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5條早有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尤其在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中,青島市黃島區政府作出的行政的復議決定書,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了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關公文,很明顯這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此案既從程序正義或程序審查上,確認了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為,所以構成了程序違法,而且也進一步確認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等國家公文必須通過郵政專營企業合法的法定途徑進行送達的必要性。
今天濟南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為什么要說這個話題呢?實在是現在很多人還不清楚這一法律信息,小編希望能夠傳遞更多人,讓更多人了解到這一法律知識,以后在寄送政府機關公文時,務必使用郵政EMS,否則將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