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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種情況會導致建筑工程合同無效,避免踩坑趕緊記!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20-07-07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確施工方與發包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及工程款結算的主要依據。那么,在審查合同時如何把握重點細節呢?今天負責濟南建筑工程合同審查的律師來給大家講講這其中的知識點,避免大家不小心掉入陷阱。
在建筑工程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是首先要明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面這幾種情況會導致建筑工程合同的無效。 具體是哪些呢?一起來看下。
一、借用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也就是說,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而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二、非法轉包
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督ㄖā返诙藯l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進行非法轉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屬無效合同。
三、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
根據規定,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和建筑經營資格。只有依法核準擁有從事建筑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屬于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
四、越級承包
我國《建筑法》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在實踐中,有的建筑企業超越資質等級、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等企業級別內容決定的范圍承攬工程,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因此,法律明令規定,凡越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