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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指南
發布來源:山東文聰律師事務所發布時間:2016-12-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于沒有明確的被告。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起訴需要具備的形式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人數提出副本,同時起訴狀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法人寫明其全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是其他組織、寫明其全稱,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和代理權限;
(二)訴訟請求;
(三)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的來源、種類、證明對象、證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起訴、原則上要有具備以上內容的起訴狀。但在出現當事人的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包括文化水平、書寫能力的困難和經濟上的困難同時具備,這時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原告所記錄的內容,簽字捺手印。
起訴、立案階段在案件的運行時間上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之相關規定,如下時間要求應當引起法院和當事人的注意:
(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后7日內完成立案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填寫受理案件通知書,不受理的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訴。
(二)人民法院應在受理案件后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或發出公告。
(三)被告自接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者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因為答辯是一種權利。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法院應在收到后5日內送達原告。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應交納何種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補充規定》之規定,應包括下列費用:
(一)當事人進行民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具體包括:
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負擔,按《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準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補充規定》之規定,訴訟費用收費標準為:
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的時間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之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訴訟費用的負擔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
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免交受理費的案件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及條件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 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
(一)普通民事案件視案件的繁簡分別適用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二)選民資格案件、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適用特別程序;
(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債務案件督促程序,此外還有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無論適用何程序均應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舉證須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合議庭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名單。
當事人舉證須知
(一)當事入舉證的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為一種期間;如人民法院指定的,應不少于30日,從接到受理通知,應訴通知次日起計算,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簡易程序,也就是簡易程序的舉證期更為靈活。
(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屬于訴前證據的保全,則按照訴前證據保全之規定辦理,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間則滿前七日內提出申請。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責任。
基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基層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其審理期限為3個月。